互联网背景下,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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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信息技术手段,例如: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这些信息技术的存在像是一剂催化剂,推动着我国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电子产品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工具,我国网民的数量逐年增长。

网络购物因其巨大的便利性更是占据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公民日常购物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仅仅只依靠实体商店。其中C2C电子商务的规模逐年增大,由此产生的税收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税收要素确定困难

一是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电商法》明确,C2C电商的纳税主体即为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但是在实际中,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申请开店难度较低,信息审核不全面,只需上传个人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并缴纳保证金即可开店。

此外,微商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真空地带,“无经营许可、无法律约束、无纳税监管”的隐形电商平台,商家市场主体的认证、纳税人身份的确认都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此外,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轻易修改网络地址,进行信息隐匿,使得纳税主体的确定难度更大。

二是课税对象难以确定。C2C电子商务交易多样化,交易内容除实物商品之外,还有很大部分是非实物商品,诸如:各类数字产品、劳务、服务等。C2C的交易双方都为个人,相比于传统交易模式、B2B模式、B2C模式,更加多样且灵活,也更加“不可控”。

不同的平台、不同的商户,各自的经营方式、经营内容、经营效益各不相同,税务部门不能准确确定纳税主体,也无法准确确定课税对象。此外,C2C电子商务利用网络交易的隐匿性与虚拟性,采用各种加密手段,也使得确定课税对象更加困难。

三是纳税地点难以确定。C2C电子商务交易完全是基于网络实现的,消费者在网店选择商品进行下单,再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付款,商家再将商品邮寄到对应收货地,对于一些非实物商品而言,还不需要通过邮寄就可以传送到消费者手上,消费者确认收货后该交易完成。

这一交易过程中的卖方、买方、销售地等主要信息均无法准确判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是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即为纳税地,如果是非固定业主,商品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即为纳税地。这一规定对于线下店铺交易来说可行,但是对于C2C电子商务来说,卖方是固定业主与否,纳税地又为何地,一系列的判定变得难上加难。

四是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数据都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被记录、保存。加之目前电子发票并未被广泛使用,电商平台也并没有给予在C2C店铺进行购买的消费者申请电子发票的有效途径,也因此出现大量销售业务无票可查的现象,应对传统交易的纳税稽查手段在C2C电商的身上变得不那么有效。此外,电子数据较为容易被修改,且不易留下修改记录,计税依据确定难度大。

二、税收管辖权不清晰

不同国家对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原则并没有统一。我国对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主要有两大原则,分别是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从属人原则来看,该原则下只要是本国的居民或者公民,就在本国具有纳税义务。

在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基于电商平台内进行的交易可以依托平台的实名认证信息进行确认,但是对于那些脱离电商平台的C2C交易而言,对于经营者身份的确认则难以进行。

从属地原则来看,只要是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不管经营者是否为本国居民,就要对其征税。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只能对经营者的户口地进行有效确认,对其实际经营地、居住地、交易活动发生地等均无法有效确认,导致税务机关对征管范围不能准确确定。

此外网络地址的改变和跨境C2C电商交易的发生,使得收入来源地很难确定。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如果照搬传统贸易的税收征管手段,必将导致税款无法有效征收、偷漏税现象严重,甚至还会出现跨国税源的流失。

三、税收征管不全面

对于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对于C2C电商平台的监管问题;二是政府机关自身的工作管理问题。

1、C2C电子商务平台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缺乏明确的税收征管相关条例。虽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平台具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店铺的纳税相关信息的义务,但是对于电商平台来说,他们只能监控店铺是否进行税务登记等信息,对于店铺的实际经营收入,交易中是否产生退款等电商平台实际并不清楚。

而这部分信息通常是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下,而我国现有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报送义务,也因此无法全面征管。此外,税务登记作为税收管理的基础,也是协助税务机关确定征纳税对象的唯一途径。

现有政策虽有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就应该进行主体登记,但是税务机关并未对此进行强制性要求,导致部分纳税人虽然进行着网络化经营,且发生纳税义务,但却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加之很多电子商务平台并不要求商家提供具体详实的经营信息,从而使得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地确定纳税主体,导致税务机关征管困难,税收流失严重。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从事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向有关部门登记。因此为了避免因缺乏立法而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必须在立法中增加相关解释,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行为准则。

2、政府机关自身管理问题

我国税务机关对于C2C税收工作的安排,主要是分配到各地基层税务局。对于电子商务这一类交易性质复杂的行业,从税务登记到缴纳税款需要由数个税务人员完成,假设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疏漏,就会导致工作出现差错,一旦出了问题,就只能追本溯源,层层检查,查出原因,进行补救,其耗费的人力物力都会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此外,C2C交易中很大一部分是代购交易,代购必然会通过海关入境。我国海关对于入境商品所采取的监管方式是抽检,所谓抽检就是没有对其进行全覆盖。即使是加大了抽检力度,扩大了抽检范围,但是每日过境人口,入境商品的数量太庞大,检查范围始终无法得到保证。

造成海关执法效率低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监管的配套制度不到位。一方面,海关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不够,对于那些经常出入境的个人没有编制重点检查名册,海关的重复性工作过多;另一方面,缺乏事后监督政策。对于代购来说,商品通关之后就意味着顺利逃过监管,万事大吉了,所以很多代购哪怕冒着补税罚款的风险都会从事代购活动,以赚取高额的利润。

对于微商来说,现阶段唯一的有效监管就是依靠海关的严格把关,但是海关监管系统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查验制度的不全面,使得C2C模式下的代购税收问题突出。在税收优惠方面,《电商法》的出台,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同实体业主一样有享受优惠的权利。但是现阶段我国C2C电子商务只是适用现行税收相关规定,并没有对C2C电子商务出台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税务稽查难度大

C2C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技术手段。但现实情况是,从税源管理到税后质量检查,我国还缺乏一定水平的技术来配合各种电子商务税收工作,导致税务稽查及纳税评估无法有效进行。税务稽查是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工作的进行依靠交易过程中发生、统计、收集的全部数据资料,数据资料的真实完整才能够保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要求纳税人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发票、交易合同、会计报表、账册等资料进行保存,以便税务部门查阅来核对其纳税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然而,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性使得税务稽查困难。电子商务交易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其全部交易信息都是以数字资料的形式呈现,电子信息相较于纸质资料,更容易被篡改被删除,且更不容易留下操作痕迹,这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进行取证更加困难。

纳税评估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进行纳税评估,可使税源的管理得以强化、税收风险有效降低,从而减少税款的流失,提升税收征管的质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通过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发现交易中的异常并对其异常现象进行事前处理,进而对纳税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管。

然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网络化、隐匿性特点可能导致交易信息、交易数据的缺乏,降低其真实性,使得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很难对纳税人经营资金的流向及周转的情况真实准确的掌握。C2C电子商务的种种特性,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预测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与此同时,现行针对传统贸易的纳税评估指标也不能完全照搬至C2C电子商务交易的身上。

结语

对于C2C电子商务来说,其交易网络化、数字化、跨国化等特性,也必然使得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征管的难度加大。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巨大,如若税收征管水平不能与之相匹配,必然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并且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是当前我国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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