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公司不承认与你的劳动关系,这

自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劳动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到位、行业特殊性、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而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遇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常规的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该法条结合司法实践,虽然(一)、(三)、(四)向明确确定由用人单位举证,但通常情况下如遇到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恶意不提供的情况下,员工为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常用到的证据有:

1、工资的银行流水;

现大部分用人单位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遂一般从银行打印出来盖有银行章的公司付工资银行流水可以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且一般证明效力很强,但需要体现转入账户的主体名称,如公司全称或者法人及股东;

2、社会保险费的参保记录;

个人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局打印出来,如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可直接从打印出来的参保记录中看出用人单位的名称,以此佐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证明效力较强;

3、工作证,常见的工作证如厂牌、出入证明、名片等,常见的工作证一般分两种情况,其中一种是盖有用人单位章的,这种工作证一般证明效力较强,另一种是没有盖任何用人单位章的,这种一般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辅证,证明效力相对较弱;

4、工作服,如果是流水线的做实业的用人单位,一般制作统一的工作服要求员工上班期间穿工作服,工作服通常会印用人单位的名称,因此对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一定的证明力度,但通常因为工作服的可伪造性太强,也无法锁定实际的使用人,因此一般证明效力很弱;

5、同事的证人证言,同事的证人证言的效力也需要进行区分,通常情况下,如果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询问,一般证明效力较强,这里还需区分在职和离职人员;如果仅是出具书面的证人证言没有特殊情况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一般证明效力较弱。

以上为常规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二、不常规的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及方法

有些用人单位因行业的特殊性或是自身认为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并不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会签订其他书面文件,如《服务合同书》、《合作协议书》,有些甚至直接写《合同书》定义非常含糊。

这类工作通常与常规的大众所知道的厂里做流水线上班或是在公司做行政、人事固定打卡上班的工作不一样,如做建设工程劳务的公司的员工,该类员工通常的工作地点因劳务公司承包的工程地点经常性发生变更,通常上班地点都不固定,有异于常规的上班人员,且这里公司通常极少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因此这类行业通常的劳动关系比较难证明,因为员工手里的资料少之又少,遂通常情况下需结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认定:

1、对于已经签订了相关文件的情况;这类案件签订的主体基本已经锁定,但因为双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书,本身的行业特征与常规的劳动关系有异,出现纠纷后,各方当事人通常对于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存在很大争议。

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对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论证,就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并不在于当事人签订了何种文件、怎么谈、怎么说的,而是根据实际双方的履行情况符合何种法律关系。

就劳动关系而言,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员工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如果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中,一方需要服从另一方的工作安排、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按公司要求进行打卡考勤,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遂这类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要往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收集证据并进行论证。

2、入职时间极短,没有发过工资、没有社保、没有工作证等资料就出现事故的情况,一般为工伤等意外事件;这类案件通常重点不是论证法律关系的问题,主要的是如何将完整的事实全部呈现出来,也就是收集证据,将客观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

这类案件通常的做法是,当事故出现时,尽可能的让用人单位出面,尽可能的让用人单位参与到后续的处理事项中来而不是退居不出面,这类案件让用人单位介入的时间越早越好,参与的事项越多越好。常见的方法:

2.1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相关的医药费、手术费等费用;

2.2保留与用人单位或负责人沟通的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遂,发生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管是法律关系的分析还是相关证据的收集,均是围绕该条规定进行展开。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jj/752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