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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操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参保单位申报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业务经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已经参保并逐年缴费的参保单位,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实行先申报后稽核制度,参保企业自主申报缴费基数,同时预约缴费基数稽核,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并准备好上一年度的财务帐以及台账等稽核所需相关资料(具体要求和台账模板,请在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方网站-办事服务-下载专区中查阅)。
按照《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号)规定,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上半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元(月平均工资.42元)的%和60%核定,即单位职工缴纳年上半年养老、失业保险费基数的上限为.25元/月,下限为.05元/月。
二、参保单位人员增减相关业务
企业指定专人每月凭借签订劳动备案名册、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名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相关材料,通过网上经办系统,按时办理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增减业务,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办理完毕后,到工伤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增减业务。上述人员增减业务每月10日前办理完毕。
三、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缴纳
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按时进行缴费核定,并按征集单信息通过税务缴费渠道逐笔精准缴费,未按时办理缴费业务社保局将按相关规定征收滞纳金。
四、信息修改及变更
参保单位要确保单位参保信息及单位参保职工参保信息准确无误,当发生变更时及时到社保业务经办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五、指定专人办理社保业务
参保企业办理参保登记后,指定专人作为该单位社保相关业务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其本人凭借身份证原件办理相关业务。
六、参保证明及缴费信息查询
参保企业指定经办人可以凭其身份证原件在自助服务终端打印本单位养老失业参保证明,参保企业要及时告知企业职工凭借其身份证原件在自助服务终端或通过注册网上经办个人用户查询和打印其参保证明、了解其缴费情况。
七、工伤事故备案登记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重伤、死亡和特大事故在24小时内)到工伤保险经办窗口进行工伤事故备案。节假日期间可通过QQ工作群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待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窗口提交纸质备案材料。如参保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管理科备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行承担。
八、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四平市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三家,分别为:医院(不含二部)、医院、医院。
九、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参保单位在每月10号前申报伤残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医疗费及一次性待遇结算的,经工伤保险管理科审核申报材料符合待遇报销条件的,在当月发放工伤保险待遇。10号以后申报待遇资料的,列入下月发放。
十、社保政策的告知及宣传
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涉及面广、政策多,我局第一时间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向外公布社保相关政策及经办要求,各参保单位及个人要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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