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中的视同缴费
年限怎么算?
档案是关键!
高女士出生于年,年时,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根据规定,北京市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即年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10月,高女士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月为25年10个月。后某街道办事处为她向人保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人保局作出《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核准高女士视同缴费年月为零,实际缴费年月为25年10个月,全部缴费年月为25年10个月。高女士收到《待遇核准表》后,认为视同缴费年限为零是错误的,她与单位于年至年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可以认定其间存在连续工龄。于是,高女士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待遇核准表》。
问题一:高女士从年9月至年10月是否可以算连续的工龄?
不能,高女士的人事档案中认定其年10月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材料仅有档案馆复印的招工花名册,人事档案中自招工之日起直至年9月期间没有任何关于工作的原始材料。因此,高女士要求人保局认定其此期间的视同缴费年月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要求,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能算做工龄。
问题二:什么情况符合视同缴费年限条件?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由此可知,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连续工龄需要全面考量该职工的个人工作经历,并依据相关国家规定进行审核。
问题三:怎样审核个人工作经历是否完整?
主要依据人事档案。根据[]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提供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作出认定。对此,《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因此,人保局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时,主要以退休职工的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若年以前的档案材料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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