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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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知情权作为保障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行使的条件要求并不高,只要具备股东的身份,即使是小股东,也同样享有知情权。但是如果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呢,在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知情权该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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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于年成立,工商登记股东为张三和李四,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李四所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为王五,王五作为A公司的隐名股东一直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后因A公司持续亏损,王五作为实际出资人想要了解公司的账目情况和经营情况,便分别于年5月和7月向A公司及张三寄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申请书》,但均被拒收。

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查阅,并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五与李四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王五为实际出资人。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知情权属于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根据工商登记及A公司的章程,A公司的股东均为张三与李四。因此,实际出资人王五在显名前,其无权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遂判决驳回了王五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01行使知情权有什么条件?

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可分为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主体条件是要求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应具备股东身份。程序条件是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02隐名股东的知情权该如何行使?

如前所述,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具备股东身份,因此,如果是股权代持的情况,隐名股东如欲行使股东知情权,一般需通过显名股东实施。当然,隐名股东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与管理、在公司重大会议有以股东身份参加并签署文件的,或者实际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虽然未显名登记于工商信息中,在知情权诉讼中也一部分获得了支持。

03股东知情权可查阅的范围包括?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

律师建议

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我们建议:

0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实际出资人,明确名义股东的义务。约定名义股东无权独立行使股权权利,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其他会议需要进行表决时,应当提前征询隐名股东的意见,并按隐名股东的决定进行投票、提案等。此外,约定名义股东取得分红款后多少日内应将分红款支付至隐名股东指定账户。最后,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隐名股东欲结束代持关系、转让标的股权时,名义股东的配合义务等。

02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

如果有可能的话,建议隐名股东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在公司召开管理会议时出席,并且在会议纪要签名,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记录,另一方面可以证明自身参与公司经营,其他股东知情,后期如果想要显名时会议纪要或其他公司文件也是重要的证据。

03通过名义股东或者显名后行使股东知情权

隐名股东因不具备股东资格,直接行使知情权有一定的困难,隐名股东可以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要求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从而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则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使自身显名化,获得股东资格后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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