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从年被列入全国人大的B类立法规划,历时三年多,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在年末公布了征求意见稿。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作的说明,“在现行公司法13章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这意味着,此次改动了三分之一的条文,实际构成了一次中等规模的修订。而上一次类似规模的修订,还是在16年前。
那么,这次修订取得了什么成果?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合北大法宝,对草案的文本、与公司法修改有关的期刊论文,以及主流媒体平台中的公司法修订建议和讨论等信息,进行了检索和数据分析,得到的整体印象是:在中国公司治理体系亟须改革的当下,草案并未对诸多现实问题作出回应,难见惊喜,徒留遗憾。
草案改了什么
对目前草案修订的70余条,我们进行了量化统计和归纳。
整体来看,涉及新制度的确立或新增条文,可将其界定为“大”修改,这一类的修订有4处,对应的制度有3个;属于非原则性的修订,只是对既有制度或者规则的增删,调整责权利的大小,可界定为“中”修改,这一类的修订有20处;另外一类,虽然属于新增条文,但部分复制、摘抄、汇编已有规则,或者是对已有实践的确认,则属于“小”修改,这一类的修订有69处;最后一类,仅仅属于文字性调整、法条序号变动,或完全复制、摘抄、汇编已有规则,可将其归类于“无”修改,有处。
从草案文本上看,修订类型涉及“新增”的,也就是在年版公司法上有实质性改动的,有74处;涉及“汇编”的,有42处;涉及“法条序号变动”的,有处;涉及“文字性修改”的,有处。
对文本进行数据化分析后,可大致看出草案的全貌。
首先看制度性变化,也就是“大”修改仅有三处:第一处是增加了一人股份公司制度,将原有的一人有限公司制度延伸到了股份公司,淡化了两类公司在股东数量等方面的差异;第二处是允许股份公司采取授权资本的权力安排,即董事会可以获得概括性授权来满足不断调整新股发行的需要。这显然是为了回应上市公司的呼声;第三处是增加了无面额股的规定,这其实和第二处紧密相关。这样看来,也可以说实际上只是确立了两项新制度。
再来看“中”修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值得称道,即增加了简易合并和简易减资程序;第二个方面集中于公司治理的权力调整。其中比较值得一提的是:将忠实和勤勉义务扩展到了监事;允许公司用审计委员会替换监事会;将经理的职权设定权授予公司章程。
然而,其中也有一些是似是而非的调整,比如草案第62条,将股东会之外的其他权力全部归属于董事会。有观点认为,这确立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其实是种过度解读,草案并没有改变将股东会作为“权力机关”、而董事会是“执行机关”的定位。而且,即使不修法,也可以这么操作;再比如,第六章中将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扩展到“国家出资公司”,但这其实并不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而应放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去调整。
接下来看,可以把“小”修改和“无”修改归在一起,构成了草案的主体。其中很多条文属于复制或简略的改编,比如第6条(名称权)和第11条(法定代表人)复制自民法典。被作为重要修改的第19条“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其实也是民法典条文的具化,这一类大致有4条;其他的直接或间接采摘自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7条;与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的有9条;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的有4条,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的有近20条。
这些更多是文字性修改,有些名称改一下,比如股东大会改成股东会,有些是针对原来法条中的表述不统一等问题进行一般性文字调整。
期待与落差
鸟瞰草案,就会发现这次“修订”只能称得上“修补”,实质的制度产出并不多。为了反映草案的制度供给水平,我们进行了非常克制,且有局限性的文本检索统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研究层面。几乎所有关于公司法的研究,都是讨论规则修订或者制度改进的。我们用公司法修改作为标准,检索了从年1月(纳入立法规划时间)至草案颁布时间段内发表的论文,其中直接提出建议的论文一共有篇。按照论文涉及的公司法二级主要制度的改革焦点来看,有公司治理改革59次,资本制度改革32次,公司财务改革28次,中小股东权益保护15次,公司类别改革14次,公司登记13次,公司社会责任10次,公司并购6次,企业集团3次,其他的13次。
更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多个专业机构对公司法改革作出了努力。比如,商法学研究会就组织了13次主题研讨会,其中讨论公司治理5次、公司财务5次、中小股东权益保护3次、公司登记2次、公司党建2次、公司并购2次、其他2次,还有国企改革、资本制度、公司类别、企业集团、公司社会责任各1次。
其次是公共讨论层面。从年10月至年12月,在包括《财经》、《财新》、新浪、今日头条等平台,有52个网页讨论了公司法修订的内容,其中的聚焦点包括,公司治理38次、中小股东权益保护14次、资本制度11次、公司财务10次、公司类别问题8次、公司工商登记7次、公司并购7次、国企改革5次、公司社会责任4次、企业集团3次、公司党建1次、其他问题9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统计是具有局限性的。未纳入视野的还有众多的政府部门、各级法院、专业团体的非公开反馈和汇报。如果把时间线拉得更长,从年公司法那次比较大的修改之后,各种讨论和方案建议一直持续不断。
综合来看,关于公司法修订的建议、观点、讨论不可谓不充足。但就目前发布的草案来看,和社会各界对于公司法热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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