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存在: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而名义股东不承认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或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已达成了显名的合意,但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成为股东。这类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一、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如何显名?
1、对于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一般是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
2、如果股东不同意,实际出资人该怎么办呢?
实际出资人可以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将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的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执行。
通过和显名股东签署相关的代持协议,并保留好实际出资的证据,以防和显名股东产生法律争议;另一方面,最好能够事先取得其他股东明确同意显名的意思表示,包括书面说明、合同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方式。
二、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即可显名
1、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两种无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实际出资人即可显名的情形: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已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并认可,或者公司已经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则无需再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3、隐名股东已得到公司认可,并始终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根据相关判例,仍有部分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也能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