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那么,私自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效力是怎样的,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有什么?网友私自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贾熙纯律师解答:公司股东如果私自向他人(对外)转让股权,也就是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程序,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目前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故应认定此种股权转让行为为无效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既违背了经济与效率原则,又可能损害其他股东默示同意或追认同意股权转让的权利,所以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之程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第三款规定:“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贾熙纯律师解析: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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