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不能做股东?
(一)自然人中
1、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不能做公司的股东。
2、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继承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例如,未成年人若想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只能由法定代理人行使,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除外。
、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例如: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党政机关领导、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二)法人中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2、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事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例如:协会、基金会、公益组织)。
4、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分公司不能成为股东。
6、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是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并非股权的共有人,股权只能由登记的那一方行使。
二、成为股东需要满足哪些要件(一)法律如何规定
1、《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实质要件
实质出资或认缴出资、受让或者继受股权。
1、签署公司章程;
2、实际出资;
、取得出资证明书;
4、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知情权)。
(三)形式要件
1、工商登记;
2、章程记载;
、股东名册记载。
(四)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发生冲突怎么办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争议: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权利。
2、股东与公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股权确权争议。
以工商登记为主,是否为善意为辅,据实认定股东资格。
三、冒名登记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一)法律如何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
1、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被冒名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二)典型案例:万家裕等诉丽江宏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情:年5月、宏瑞公司成立,公司有自然人股东A和B,年6月,为了让公司进一步发展、A和B想要增加资本扩大股份、所以与万家裕达成协议,由万家裕出资万的人民币,约定公司在一年半内归还信用社本金和利息,若不能按期偿还,万家裕自动取得公司股东格。截止年月日,A以还清借款总共万,万家裕想要宏瑞公司承认其股东资格,而宏瑞公司不同意、故万家裕提起确权之诉。
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万家裕未得到宏瑞公司的股东地位、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法院撤消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确认了万家裕的股东资格、并判决宏瑞公司配合万家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萍论1、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公司股东,像公务员、检察官、法官、警官这类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做股东,还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这类法人也不能做股东。
2、成为股东需要满足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当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发生冲突时,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权利,关于股东与公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股权确权争议,则以工商登记为主,是否为善意为辅,据实认定股东资格。
、对于冒名登记的股东资格确认,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被冒名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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