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与企业订立三方协议,等同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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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毕业季,应届毕业生求职潮来袭,而今年上半年由于疫情,就业市场的用工需求有所减少,而求职者们对招聘岗位应该会有所珍视,应届毕业生们也会更加重视人生第一份工作的选择。

这不,表妹就说到上周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校招,已经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问我是否靠谱,怎么理解?

接下来我们就谈谈应届毕业生在什么情况下会签订三方协议,如何理解?

还是以案例来解析吧!

分享案例背景

年11月15日,某上海跨国公司开始到全国各地高校进行校园招聘。3天后,苏州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张某与该上海跨国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

该三方就业协议明确约定,学生张某在毕业后到该上海跨国公司或是其在南京的子公司工作,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年6月20日,张某毕业离校,该上海跨国公司通知他到上海总公司报到,进行专业技术学习,1个月后派往南京子公司正式上班。

年6月25日,张某抵达上海向该公司报到,在结束1个月的专业技术学习后,于同年7月25日到南京子公司上班。

年8月15日,南京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起始为年8月15日至年8月14日。

那张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究竟为何时建立?张某是与哪一家企业(总公司、子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呢?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之日,一般是指劳动者开始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

入职报到通常被认为是开始提供劳动的起点,也因而被认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即用工之日。

年11月签订三方协议时,只能说是约束双方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责任,况且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并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所以三方协议签订并不意味着用工开始。

至于年8月劳动合同订立,只是说劳动关系得到了书面上的确认,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才存在。

就张某入职报到而言,到底是6月份向上海总公司报到是用工之日,还是说7月份向南京子公司报道是用工之日?这是一个问题。

通常我们会认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识别应该区别于一般企业。张某到上海总公司报到时,本就已经知道自己以后的工作地点在南京子公司,在上海只是说进行前置性的专业技术学习,专业技术学习本身也就是履行劳动的行为。

所以,年6月张某在上海报到的时间也就是入职即用工之日,也即是他与南京子公司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适用法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语及建议

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并不具备劳动法上主体资格,在校生在取得正式毕业证之前,都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对象,他们还不是劳动者。所以,不用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应签订劳务协议、实习协议。新员工入职报到的这一天就是用工之日,但正式签劳动合同,只要在入职之日起30天内都合法。这二个日期(签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同一天,也有可能是不同的日期。新员工报道后,如果有入职培训,是要支付薪水的,因为用工关系已经建立了。如果他参加了培训,几天后自己走了或者表现不好被公司辞退,也是要支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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