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图解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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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既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破产重整流程图
1.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
2.成立破产管理人
3.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4.破产债权申报
5.破产债权审核
6.破产债权核查确认
7.债权人会议的组织
8.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与执行
9.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
随着国际、国内宏观背景的变化,中国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调整和阵痛。企业作为微观主体也与国家一同经历着这一转型、升级的过程,破产和重整也是其生存、发展周期的一种重要表现。在不良资产行业进入黄金十年的当下,破产重整业务将会持续爆发,有鉴于此,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破产重整业务进行梳理。
前言、既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破产重整流程图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还发布了以下四个司法解释文件: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就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制定管理人与确定管理人报酬进行规定。该两部司法解释与《企业破产法》同步生效,生效日期为年6月1日。年9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就“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年9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3月26日正式施行。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施行后,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将被取代,对企业破产的具体规则着墨不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规定则仅具有普遍性和原则性意义。总体上,《民法典》沿袭了各民事单行法关于企业破产的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民法典第68、73条(法人须依法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方终止),第、条(宣告破产是浮动抵押财产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主债权确定的事由之一),第条(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的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第条(债务人破产时代位权追回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第条(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例外),第、条(将委托合同终止事由中的“破产”替换为“被宣告破产、解散”)。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破产重整的整个业务流程梳理如下图所示:
一、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
(一)确定对象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有上述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责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同时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申请破产应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已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同时《九民纪要》还明确“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不能以‘影响社会稳定’之名拒绝受理破产案件”。
(二)向法院提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8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3、4条规定,申请破产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是企业法人;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为准。抑或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无法偿债,或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相关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或法院强执无法清偿债务,或长期亏损无法清偿债务,或债务丧失偿债能力)。
(三)申请破产提供的相应材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6条规定,申请破产的主体不同,提交的材料也各不相同。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提交的材料包:破产申请书(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实施和理由,人民法院的要求事项等);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如有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其他材料(其他地方或对债权人申请破产要求提交材料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债权人很难提有效证据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将将更多的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2、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是破产申请书(含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实施和理由,人民法院的要求事项等);二是债务人自身财务状况说明(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三是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四是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五是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六是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含职工补偿方案,如为国企应列明拟安置员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五险一金缴交情况和工资情况);七是其他材料(根据各地要求,可能会要求出具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债务人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等出具的同意破产申请的文件。如为国企,还应出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监高等人名单、联系方式;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及执行情况);八是如果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九是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十是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一般市场信用较低,由其提供的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其准确性存在较多疑问,破产方案的可控性和透明度都会大打折扣。
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部分法院还要求提交指定材料(含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清算责任人基本情况及清算组成立文件、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如债务人还未清算提交资产不至于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债务人已经清算提交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及执行情况;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及五险一金缴交情况)。
(四)破产法院的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0条;《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3条;《民事诉讼法》第36、37条规定,一是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没有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二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三是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是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破产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六)法院受理情况
1、法院受理的时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35条。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副本,债务人如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度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就申请破产的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做出书面裁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此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为22日;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向债务人送达破产申请的有关材料,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债务人股东、开办人、履行出资义务人或实控人送达;债务人的股东、开办人、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灵的,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中一并送达。如果是债务人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而要求债务人补充提交材料的,则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应当自该补充提交材料提交完毕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为15日。
另外如遇到特殊情况,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期限可延长到15日,即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长期限为37日,如是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人的申请批次,人民发运审查的最长期限为30日。
2、法院受理时材料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解释(一)》第7条、第9条和《企业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破产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申请之日起五日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期限。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到期申请,或者未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3、破产申请送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不真实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
4、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裁定上诉的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裁定破产后公司的可选方案
1、清算
清算工作重要包括十大步骤:一是管理人应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财产应拍卖或按国家规定方式进行;二是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破产法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即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三是管理人对附生效条件债权提存额度,最后分配公告日未成就或未解除则分配;四是对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管理人应将额度提存,破产2年后未领取则分配;五是债权人未领受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提存,2个月后仍未领取则分配;六是对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管理人应将额度提存,破产2年后未领取则分配;七是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八是破产程序终结十日内,管理人持法院终结裁定,向破原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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