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全面,无论是被拖欠薪资或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均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专门针对无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罚则。同时,因为科技的发展、支付方式的进步、社保制度的完善,劳动者过往只需要提供薪资流水、社保记录即能基本证明劳动关系的实际存在,也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反而成了用人单位必须完善的工作,因为有可能一个疏忽,就会因为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而支付劳动者双倍的薪酬。但是,笔者却在近日收到了一份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与众不同的判决,该案中,劳动者虽然提供了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离职通知,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却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判决书中的部分论述。
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到法院认为劳动者和被告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因为本案劳动者的配偶是其中一个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可能存在劳动合同和任职证明是不具备效力的情况。但是,劳动者也同时提出了,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举证了工资的银行流水、社保记录和辞退通知。
笔者看了判决书全文后,发现判决中并未提及对上述材料的定性和判断,但根据笔者以往的经验来看,如果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并无问题的话,一般是可以确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目前,劳动者表示会遵循法律程序提出二审上诉。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