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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合规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管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劳动争议案件虽属于民事案件,但在审理程序、管辖、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那么,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的管辖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本期企业法讯我们一起来看看。01
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由此可见,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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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仲裁前置?劳动仲裁前置是相对于劳动争议诉讼而言的,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未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对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其中,个别情形不需要仲裁前置,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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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一般的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终结,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一小额仲裁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深圳市为例,自年12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因此深圳地区“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类劳动纠纷,诉求金额不超过×12=元的,适用“一裁终局”;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裁终局案件,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丧失司法救济渠道。不服一裁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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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与时效与其他民商事纠纷不同,劳动争议的管辖是较为单一的,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双方都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的,在劳动仲裁阶段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优先管辖,在法院阶段为最先立案法院优先管辖。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但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在职期间不起算仲裁时效,离职后起算。因此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将直接决定所适用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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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形下,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即当事人要提供证据对所主张事实予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由于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力量相差悬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用人单位分配了较重的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本所在对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规进行简单梳理后,罗列了以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以供参考:
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或管理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人事)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对提供反证;
3、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
4、用人单位主张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就签订事实举证;
5、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举证;
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支付情况举证;
7、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举证;
8、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就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9、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就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0、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11、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劳动者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事实举证;
12、用人单位主张已为劳动者办理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就社会保险缴交记录举证;
13、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举证;
14、用人单位应就其招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资料;劳动者的考勤记录等举证;
15、其他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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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吗?一
就劳动纠纷而产生的律师是否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的问题
目前在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中暂无明确规定,但在深圳地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二
需要注意的是
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是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最终胜诉比例计算,且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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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企业应当本着“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控制为要、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一套有效的劳动争议内部防范机制。
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当厘清事实,收集并固定相关的证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矛盾具体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和制度建设,在保障企业规范、稳健运行的同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丨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一百一十二条劳动者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请求律师费的,应当以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律师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劳动者请求的胜诉比例计算,但以人民币元为限。
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