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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管理办法,我厅起草了《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年6月28日。
联系人:高为霞-
电子邮箱:gwx
ii.gov.cn信函邮寄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年6月20日
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冀办传〔〕79号)要求,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河北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河北省范围内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三条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北省工业遗产管理,指导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北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协助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国家工业遗产和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各地将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河北省工业遗产,需具有鲜明的工业特色,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河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附件1),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列入市级或县级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已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项目优先。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七条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业遗产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八条河北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按程序公布河北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条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河北省工业遗产标识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十一条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工业遗产的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第十二条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发生核心物项损毁的,应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三条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河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配合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十四条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权属变更、核心物项调整、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十五条鼓励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将核心物项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等。
第四章利用发展
第十六条河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注重挖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传承和发展河北特色工业文化。
第十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河北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十八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河北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或工业展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发挥各类遗存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十九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利用河北省工业遗产,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研学)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条鼓励利用河北省工业遗产及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和街区、研学基地、主题公园、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河北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再延长五年。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公众对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河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河北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事项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指导县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指南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河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2.河北省工业遗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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