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咨询股权代持法律风险防控

股权篇/股权股权代持法律风险防控

实务中,很多实际出资人往往由于某种因素的考虑,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该他人被称之为名义股东,该实际投资人被称之为隐名股东。但由于记载于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之中的为名义股东,对外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便仅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并不能直接地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故而给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公司等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如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存在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补充清偿公司债务等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股东还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隐名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无能力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

2.名义股东将面临承担纳税义务的风险。

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批复性文件,名义股东是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尤其是在获得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益时,更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如未与隐名股东进行明确约定,则将需自行承担该部分税负。

3.如名义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旦公司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违法犯罪时,名义股东将可能面临上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风险。

根据《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如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另外,如公司涉及单位犯罪的,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义股东,则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防范措施

1.做好尽调工作,确保隐名股东具有出资实力,并约定好如因隐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隐名股东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为避免隐名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带来的法律风险,需提前做好尽调工作,了解隐名股东的经济实力,并且可要求隐名股东先行向其或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交付出资款项,确保如期向公司缴纳出资。同时可与隐名股东约定,如名义股东因隐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由隐名股东应全额承担等。另外,名义股东因股权代持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也建议予以明确约定。

2.与隐名股东约定好相关税负承担。

名义股东在收取股权收益或按照隐名股东要求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往往会涉及相关税负,因此要提前做好约定,该部分税负由隐名股东承担,最好在向隐名股东交付收益或按照要求转让股权前由隐名股东付清。

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法律风险

1.名义股东因个人债务、离婚、继承等原因,致使代持股权被冻结、被分割、被继承等被处分,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风险。

由于股权代持合同的私密性与相对性,他人无从知晓该股权为代持股权,因此在面临名义股东财产被执行、离婚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时,代持股权往往会被认为名义股东财产进行处分。

2.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拒不配合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擅自处分股权、拒不交付投资收益时,隐名股东权益将会受损。

代持股权名义上需由名义股东行使,如名义股东心怀叵测,则会出现不受隐名股东控制,拒不配合履行相应义务、将股权及收益占为己有,甚至擅自处分股权的可能。

3.隐名股东显名受到阻碍,股东身份无法得以确认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隐名股东显名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认可,隐名股东身份则较难得以确认。

4.如隐名股东为企业,则存在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税负的风险。

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批复性文件,隐名股东为自然人时,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隐名股东为企业时,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防范措施

1.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首先要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其次要确保该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另外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还需要明确约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权利义务,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先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为避免无法主张成为显名股东,可以在最初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之后隐名股东需显名时可成为其他股东同意的依据。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

隐名股东可要求在名义股东的代持的股权上办理质押担保,确保名义股东无法将该股权擅自出卖转让或者担保。即使股权被法院处分,隐名股东也可以通过质押权,优先获得该股权或相关权益。

4.要求名义股东配偶出具承诺函

为防止代持股权在名义股东离婚时被分割,隐名股东可事先要求名义股东配偶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知晓该股权代持事宜,明确该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保证在离婚时不对代持股权主张权利。

5.提前约定股权代持关系终止后,股权转让至名义股东或指定第三人名下。

为防止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终止后拒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约定达到一定条件时,股权转让至名义股东或指定第三人名下。

股权代持中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法律风险

如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公司将面临无法挂牌、上市的风险。

境内企业如需上市,股权代持问题是审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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