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仲裁流程

办事指南:北京市劳动仲裁

被迫“工作年限清零“?试用期内被随意辞退?医疗期内被终止劳动合同……当遇见劳动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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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委托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需携带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进行现场核验,同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地点

办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1.加强联动,通过个案发现并妥善处置集体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某国际旅行社员工,于年3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经办工作,月工资为元。年2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国际旅行社安排刘女士在家待岗并自该月起按最低工资的70%支付待岗工资。年6月,国际旅行社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旅行线路暂停为由,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刘女士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国际旅行社支付提成、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仲裁委得知和刘女士同部门的其他6名同事,也与国际旅行社有同样的矛盾纠纷。仲裁委迅速与6名劳动者建立联系,一一询问具体情况,进行案情研判。与此同时,仲裁委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向单位发放《仲裁建议书》,从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健全内部沟通协商机制、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与方法等6个方面予以建议,并联系、指导国际旅行社所在街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对其他6名劳动者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经调解组织调解,其他6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调解协议,并通过调解组织将调解协议置换成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此外,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刘女士与国际旅行社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委向双方出具了调解书。

案例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委在办案过程中未满足于个案的化解,而是闻风而动,主动担当作为,注重通过个案发现并妥善处置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实现提前介入,尽早解决,有效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用,有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对争议纠纷产生的症结进行分析,仲裁委向用人单位发出《仲裁建议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管理规范用工,预防和减少争议发生。

仲裁委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一方面,用人单位要用足用好各项纾困惠企政策,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关心关爱员工,有效调动员工的创造力,凝心聚力共谋发展,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另一方面,在确需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加强沟通协商,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避免矛盾激化。在争议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时,可主动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尽可能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2.延长试用,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孙某于年1月20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岗位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元,转正后月工资为元。年2月24日,孙某回到家乡湖北过春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孙某4月6日才返回北京,居家隔离14天后直至4月20日才恢复正常出勤工作,期间未向教育培训公司提供劳动。4月20日,教育培训公司告知孙某,将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至5月19日,月工资仍按照元标准支付。年6月5日,孙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教育培训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日离职。随后,孙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教育培训公司支付:1.延长试用期1个月的工资差额元;2.延长试用期1个月的赔偿金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劳动者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养、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违背了法律设置试用期的初衷。故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因疫情影响无法考察劳动者的期间,即适当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应超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号,以下简称《解答》)第5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仲裁委提示

关于试用期延长的规定,仅适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影响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考察的特殊情形,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否则,劳动者有权就超过的期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及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该期间的赔偿金。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或与劳动者两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常见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解决:①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②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计算: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说明的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及时维权。

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与个人承包者发生争议的,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老板”下落不明,劳动者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

  既使用人单位“老板”下落不明,劳动者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予以受理,但可能采取向用人单位公告送达开庭日期等特殊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在通知的开庭日期未到庭应诉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具有与其他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工伤待遇较低,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的,部分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导致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低于按职工实际工资核算的数额,这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差额问题,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对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如查实,将由当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责令单位按实际工资收入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补缴社会保险,同时申请工伤保险部门重新核定工伤待遇标准,补足差额。但要注意社会保险稽核时效为两年,逾期将不予受理。

进行劳动仲裁,应如何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哪些案件可以“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一裁终局”案件有救济途径吗?

  为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及时保护劳动者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维权成本,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者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用人单位虽已申请撤销但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或不执行的怎么办?

  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

劳动仲裁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理结案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或申请司法鉴定,或进行公告送达等,将依法另行计算审限。

申请劳动仲裁要交费吗?

  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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