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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上,罢免执行董事的议案需要有代表过半数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一次突袭的临时股东会上,提案股东手握50%以上的股权,执行董事能保住自己的位置吗?
我们看一个法眼扫描经历过的实际案例:
陈超是一家中小学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近来公司发展势头很好,业务发展从线下培训正往线上培训转移,线上注册人数每天都在增长,陈超每天忙着照聘教师、网络架构师,想更快地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
培训公司的快速发展,也吸引了一些人的注意,有人提出溢价收购陈超的股份,但被陈超拒绝了,陈超想吸引资金,但不是将公司卖掉,而且现在公司正走在快速发展的道路上,或许半年后,出卖的价格比现在高一倍不止。
但公司有两名股东都有正式职业,并没有在培训公司任职,觉着有人出很高的价格收购,就想让陈超把公司卖了,被陈超拒绝了,陈超给他们讲:现在卖有点亏,再等上一两年绝对高两三倍不止。
几天前,那两名股东通过邮件通知陈超要开临时股东会,就公司下一步发展进行商议,让陈超通知全体股东到公司会议室开会。
开会当天,那两个股东没来,却来了上次找陈超买公司的某投资公司的李总,李总对陈超和其他股东说:我已经购买了培训公司两个股东的股权,现在持股51.6%,我要求罢免陈超公司执行董事职务,选举我本人为公司执行董事,现在要求对罢免陈超执行董事和选举我本人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进行表决。
李总的一番话,让陈超和其他股东有点发懵,毕竟之前一点风声都没有传出来。
李总向陈超和其他股东分发了《提议罢免陈超培训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选举李某某为培训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修改培训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将培训公司两个股东和李总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李总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银行回单的复印件递给全体股东。
一个股东说:李总,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还没有你的名字,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还不是你,你的股东身份有问题吧?
李总:虽然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没有完成,但并不影响我行使股东的权利;毕竟我们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我也支付了全部款项,只需要到工商局进行备案就可以了。
其他股东都看着陈超,大家也觉着不好办,陈超是培训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也只占45%的股份。
那陈超能保住执行董事的职务吗?
法眼扫描告诉你:能!
陈超当时也有点抓瞎,但好在比较冷静,出了会议室后就给法眼扫描打了个电话,把详细情况说了一下。
法眼扫描认真听完后,认为:李总和两个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李总还不是公司的股东。
一、否决李总的股东身份,让其不能提出罢免执行董事的议案
《公司法》相关规定,像培训公司这样的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选举执行董事的权限在公司股东会。
因为选举执行董事不属于特殊事项,特殊事项包括: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等,这些特殊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罢免执行董事只需要有超过50%的股权比例赞同就能罢免。
虽然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李总的提议没有在15天前通知全体股东,存在瑕疵;但这样的瑕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算这次股东会因为没有提前15天通知,那李总完全可以再次提出罢免的议案。
所以,陈超想保住执行董事职务,就要从根上着手,即否决陈超的股东身份。
二、李总和两名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的时候,必须通知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要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必须要通知其他股东;反而是股东之间可以随便转让,不受限制。
对本案而言,培训公司的两名股东要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李总,那就必须书面、或者邮件通知陈超等其他股东,征求这些股东的意见,如果陈超等人回复不买,或者收到通知后在30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必须购买,总不能不让人家转让,还不购买。
从陈超和其他股东的反映来看,显然两名股东向股东之外的李总转让股权的时候,没有通知其他股东。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有限公司必须要通知其他股东,因为有限公司是人合+资合,就是说几个股东能否合得来,有人合的因素,所以才会要求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时候,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不想和新股东合作的话,可以自己将股权购买过来。
而股份公司纯粹就是资合,随便转,价格随便定,也没人管你。
(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是否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书》必然无效?
1、其他股东知道后,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那转让有效。
前面已经陈述过了,那两个股东如果通知了培训公司的其他股东,而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反对的意思表示的,那就可以转让。
或者虽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就像本案中那两个股东向李总转让股权一样,但其他股东知道后,比如开会的时候知道了,如果不表示反对的,那转让股权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2、其他股东反对后,愿意在同等条件下受让的,原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本案中,陈超已经拿到了培训公司两名股东和李总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知道了全部内容,如果陈超愿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购买股权,那李总就无权按照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得到两名股东51.6%的股权。
最高法院在《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陈超为了保住自己执行董事的职务,必须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购买51.6%的股权,不能说只够买6%,加上自己的45%,将超过51%,这样要求将不属于同等条件。
三、控制公司应该几手准备
陈超虽然利用李总的失误,拿到了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但以后随着公司的发展,自己的股权也会不断地稀释,为了实际控制公司,可以多想几招。
(一)赋予创始股东特殊权利
陈超利用自己现在股权超过三分之二的地位,修改《公司章程》,约定只有创始股东才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
(二)实行AB股制度
通过修改章程,设立董事会,约定在选举董事的时候,创始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其他股东持有股权的十倍,这样能保证董事会控制在自己手里,进而控制公司。
综上,法眼扫描认为:加强对公司的控制能保证公司贯彻自己的想法,但如果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自己感到力不从心的时候,卖掉公司也许是一个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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